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阳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为阳江市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阳江市委和阳江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阳江市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我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本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社会科学的学术理论研讨交流活动,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为构建和谐阳江服务。
第四条 本会对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联络、协调和管理本市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
(二)组织开展社会科学学术理论研究活动,积极促进和开展市内外的学术交流;
(三)组织开展社会科学的普及工作和智力开发工作;
(四)组织开展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
(五)组织制订我市社科规划及落实社科规划项目催办工作;
(六)组织推动社会科学界努力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
(七)办好本会会刊《阳江新论》;
(八)组织推动社会科学界积极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九)维护本会所代表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由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三) 由市社科联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理论研究活动;
(四) 优秀社科研究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可以获得本会的奖励;
(五) 有获得和使用本会有关资料的优先权;
(六)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 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的计划,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社科研究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四)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团体会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的,本会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根据本会主席团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部分代表由本会主席团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委员会由市级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各自推荐委员候选人1人,经一定程序确定候选人,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组成。任期内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原学会(研究会、协会)职务的,该学会(研究会、协会)应在一个月内按自己的章程产生新的负责人,并及时报本委员会备案,自然接替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它产生的主席团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选举产生主席团,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聘请有关党政领导同志和社会科学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若干人担任本会名誉主席、顾问;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 听取和审查主席团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根据主席团的提议确认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须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团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职权是:
(一) 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二) 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三) 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 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在本会主席领导下,协助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五) 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席团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正、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阳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拨款;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缴纳会费的数额和办法,由本会主席团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并经委员会1/2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故等原因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原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26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委员会。